小林经常在一家健身公司进行拉伸、力量课程类的健身运动,双方签订的多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载明:私教课程每节300元,私人教练为梁某、丘某,如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某健身公司将安排其他私人教练为其继续服务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私人教练梁某离职了,公司无法提供约定的私人教练,小林便以此为由,与公司协商退款。公司提出,还可以更换其他教练继续提供服务,拒绝退款。
于是,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课购买协议,健身公司退还剩余35节课的费用10500元。健身公司认为因小林违约,应当驳回小林退还款项的诉请。
■赖方方绘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健身公司同意更换优质教练继续提供私教服务的情况下,小林以私人教练离职为由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鉴于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小林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私教课程服务、公司又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应当赋予小林解除协议的权利。
综合考虑协议价款、剩余课程数、服务期限以及健身公司履约成本、可获得利益等因素,法院支持小林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但其应承担作为守约方的健身公司因此导致的损失,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健身公司向小林退还部分的剩余课程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本案标的额虽不大,但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亦事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小事不小”。法院依法认定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专属性,从而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在判定退费时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兼顾了守约方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实现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类似“私教课程”等专属的服务类合同时,如对教练、导师或服务提供者有特别要求,可在合同中以手写条款等形式明确进行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谢淑敏 李万菁 梁艳华